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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6-01-16 01:34:3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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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残疾人体育运动赛事中争创优异成绩,培养输送更多优秀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宁政办规发〔
第二条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我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我市残疾人运动奖励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辖区内残疾人竞技体育和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推广工作,做好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储备等工作。市残联、市财政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我市对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运动员、教练员、有功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获奖名次是指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
第四条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市残疾人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一)代表吴忠市或由吴忠市选送、培养,在全国或自治区注册的残疾人运动员(含交流),代表国家、自治区或我市参加本办法规定赛事的残疾人运动员;
(二)依据组团参赛文件、年度教练员职位聘任文件或参赛会议纪要等,确定为我市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提供技战术训练、指导等服务,执教本比赛周期内的教练员团队(包括主教练1 人、副教练、体能教练、机械师);
(三)为我市培养、输送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或为获奖运动员集训、比赛提供综合性保障和支持的相关单位;
(四)为残疾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包括领队、跨项选材原教练员、队医、科研人员、反人员、长期跟队管理服务保障人员、竞赛辅助人员(领跑员、领骑员、领滑员、赛艇舵手、盲人足球守门员等)。
(一)在残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0 万元、15 万元、8 万元;
(二)在特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4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
(三)在国际聋奥会(听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 万元、3 万元、2 万元;
(四)在亚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7.5 万元、5 万元、2.5 万元;
(五)在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5 万元、1.5 万元、0.5 万元;
(六)在全国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七)在全国特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八)在全国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 万元、1 万元、0.75 万元;
(九)在自治区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 万元;
(十)在自治区特奥会、自治区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 万元、0.5 万元、0.3万元;
(十一)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按照以上相应赛事奖励标准的50% 奖励获得名次的每名运动员;
(十二)领跑员、领骑员、领滑员、赛艇舵手等协助者按照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奖励;
(十三)运动员在正式比赛中创(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的,分别奖励5 万元、3 万元、1.5 万元。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上多次创(破)纪录的,按最高一次纪录计奖;
(十四)运动员在上述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多项前三名的,按照对应名次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一)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奖励教练员团队;
(二)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团队奖励总额的15% 奖励领队、队医、康复理疗师、科研人员、反人员、长期跟队管理服务保障等有功人员;
(三)教练员团队及工作人员奖励由训练单位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公示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对有功单位按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0% 给予奖励,奖金用于本单位体育事业发展和有关人员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对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体育项目比赛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奖励0.25万元、个人奖励0.05万元。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均为税前金额,获奖人员需按“偶然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除运动员以外,其他奖励对象由训练、参赛、科研和服务保障单位根据运动员训练、比赛过程中执教和服务保障工作实际情况,以及聘任文件、会议纪要、交流协议等认定。从事非体育类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可获得奖励。
(一)单位申报。比赛结束后60 日内,由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反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充分征求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奖励建议,并对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在本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后,填写《吴忠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供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二)安排预算。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在15 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材料和奖励方案进行复核后,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三)奖励资金发放。相关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奖励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报告。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三条比赛奖励资金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本系统获得奖励单位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主要包括:
第十五条对因违反赛风赛纪和反规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取消比赛成绩的运动员,不予奖励;已奖励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追回奖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名次。所指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是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运动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认的纪录,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的纪录。
第十七条因体育比赛政策、赛事名称和赛制等调整变化的,奖励对象的范围和标准,由备战训练参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调整变化实际,参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运动队(员)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吴忠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XX年 X月 X日起施行,《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吴政办规发〔2023〕6 号)到期自动废止。
